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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重大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15/11/12 来源:匿名

科发知〔2013〕236号

 

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委):

现将《浙江省重大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2013年10月15日

 

《浙江省重大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及《浙江省“十二五”知识产权发展规划纲要》关于建立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审议工作机制的要求,提高公共财政科技投入使用效率和产出效益,防范知识产权风险,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创新型省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科技活动是指各级各类重大科技项目、对外科技合作、科学技术奖励、技术交易、人才引进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评议是指通过知识产权信息的分析挖掘和调查研究,对重大科技活动所涉及的知识产权竞争状况进行评估、评价和审查,了解发展态势,针对潜在问题提出解决建议或咨询参考,支持公共政策制定部门提高决策科学化程度、优化创新路径、建立竞争优势、避免重大损失的高技术服务活动。

第四条  实施重大科技活动的知识产权评议,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保密原则。

第二章  评议组织及程序

第五条  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重大科技活动及相关项目知识产权评议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具体业务管理与指导工作。

第六条  重大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工作的基本程序为:

(一)结合重大科技活动的实际,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计划、知识产权管理等职能处(科、室),于出具评议意见的30个工作日前,共同商议提出参与知识产权评议的重大科技活动及其项目明细。

(二)知识产权管理职能部门对需要评议的活动及其项目按照本办法第二条进行核查登记,并在5个工作日内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评议。

(三)第三方服务机构应在接受评议任务委托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受托项目的评议分析,并提交评议分析报告。

(四) 知识产权管理职能部门应在收到评议分析报告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议意见的专家论证,并将评议意见及专论证意见提交计划管理职能部门。

(五)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将知识产权评议意见作为重大科技活动开展科学管理与决策活动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评议范围及内容

第七条  知识产权评议工作依据重大科技活动及其项目的规律和特点进行,分为全程评议或环节评议。全程评议包含立项、考核等环节的评议,其中立项评议为重大科技活动及其项目管理决策中知识产权评议的重点环节。

第八条  立项评议主要是指在组织实施重大科技活动项目决策前,从知识产权真实性、合法性、风险性和有效性等方面,对申报(负责)人、申报(承担)单位、具体申报项目的评议:

(一)项目申报(负责)人评议。主要对申请人项目申报涉及知识产权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评议;

(二)项目申报(承担)单位评议。主要对其知识产权管理能力进行评议,包括是否具有明确的知识产权归口或专门管理部门及管理人员、是否设立和落实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的专门经费、是否具有较完备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权属状况等内容。

(三)具体申报项目的评议,重点评议内容包括:

1.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状况,包括是否已经授权或注册并合法有效、该知识产权权利的剩余存续期限、是否在国外取得知识产权、是否存在知识产权权属纠纷等内容;

2.外来获得知识产权状况,包括知识产权是否为实际权利人或是否取得知识产权的合法处分权、知识产权是否合法有效、知识产权是否按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办理了相应权利转移手续或合同登记事项、知识产权合同签订是否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

3.与项目实施设计的关键技术、核心技术和主要技术相关的知识产权状况,包括项目涉及的知识产权是否存在被控侵权纠纷,项目实施涉及的关键技术、核心技术和主要技术的知识产权国内外分布状况,项目实施所拟用的关键技术、核心技术和主要技术是否存在知识产权侵权的风险,涉及技术或产品出口项目的国外知识产权保护状况及出口侵权风险性。

第九条  考核环节的评议主要是指在重大科技项目的验收考核中,从知识产权有效性、创新性和效益性等方面,对具体实施项目的评议,重点评议与项目实施设计的关键技术、核心技术和主要技术相关的知识产权状况,内容参考立项环节的评议中的相关内容进行评议。

第四章  保密责任

第十条  各级科技行政管理单位、受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外聘专家,对评议活动或项目涉及的各种信息均负有保密义务,任何人不得对外泄露。

第十一条  受托第三方评议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外聘专家等不得向除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之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受托项目的评议分析报告等相关信息。

违反本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