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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温州市激光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温州市激光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译名是:“Wenzhou Laser Association”,简称为“WZLA”。

第二条 协会的性质是温州地区从事激光行业有关研发、生产、经营、应用、服务等经济组织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的行业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和动员激光生产企业、激光应用企业与激光科技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的战略,促进激光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促进激光科学技术普及和推广,引导温州地区激光行业良性发展,为激光企业与科研人群提供产学研合作平台,为政府、行业、会员提供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温州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接受温州市科技局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协会的会址:温州市高新区高二路圣特立集团A幢3楼 

电话:0577-88169099    邮编:32500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产学研交流和培训会议,促进技术产业合作;

(二)普及激光应用技术,推广先进加工技术,促进先进制造业发展;

(三)反映涉及会员及行业利益的意愿和要求,协助政府制(修)订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及行业标准;

(四)深入调查温州激光产业和市场发展状况,为企业和主管部门提供技术和市场动向分析;

(五)积极与国内其它地区激光相关组织开展产业与技术交流活动,同时与国外激光组织发展友好交往;

(六)协助政府做好行业自律,积极参加社会监督活动;

(七)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主办和承办行业各种展览、展示会和大型会议活动;

(八)兴办和开展符合温州地区激光行业协会宗旨的社会公益性事业;

(九)承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五)从事激光行业的业务(研发、生产、经营、应用、服务等)的经济组织。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开展的各项有益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执行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和决定;

(二)维护本协会信誉和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会费的标准,由理事会讨论决定);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本企业数据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经工商部门核准注销登记的企业,其会员资格自行消失。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收支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经温州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秘书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指导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报温州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指导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经温州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指导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4年11月26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属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