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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温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人:kjhz 发布时间:2013/6/14 来源:匿名

 温市科管〔2012〕16号      
 

各县(市、区)科技局、经开区经发局、高新区科技合作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建设和管理,加快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我局制定了《温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切执行

    附件:温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考核细则


                                     二○一二年五月十八日
 
                          温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管理,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浙科发高〔2009〕178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的意见》(温政发〔 2012 〕10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科技与文化、金融结合,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公共科技创业服务平台,是我市区域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对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是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的主管机关。各县(市、区)、各市级功能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的科技企业孵化器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二章 功能与目标

    第四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应为处于初创阶段的科技型小微企业及科技创业人员提供创业场地和配套设施,并提供相应的服务,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成功率,具有集聚创业要素、转化科技成果、培育科技型企业和企业家等功能。
    第五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要加快建立市场化运行机制,提升孵化服务能力和水平,为创业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并逐步实现自收自支、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良性循环。
    第六条 建立政府主导下的多元化孵化器建设投入体系。鼓励和引导社会各界利用闲置场地参与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支持各类投入主体与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大中型企业联合共建科技企业孵化器。到2015年,全市正式投入运行的孵化器达15家以上,力争建成省级以上孵化器6家以上,建成国家级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3家以上;建成孵化器总面积100万平方米以上。

第三章 认定与管理

    第七条 申报认定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以孵化与培育处于初创阶段的科技型小微企业及转化高新技术成果为宗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本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
    2.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为具有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和运营经验的专职管理人员,机构设置合理,有专门的经营管理团队,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70%以上;
    3.管理制度完善,实际运营时间原则上在1年以上,孵化绩效良好;
    4.当地政府或主管部门重视,已制定出台扶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的相关政策,并设立种子或孵化专项资金100万元以上;
    5.综合性孵化器可自主支配的场地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专业孵化器可自主支配的场地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其中直接用于在孵企业的场地面积占2/3以上,并具有与孵化主营业务相匹配的公共配套设施,在孵企业数10家以上;
    第八条 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在孵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注册地址及办公场所应是在科技企业孵化器可自主支配的场地内,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运行时间不足3年的企业,注册资本一般在100万元以下;
    2.企业在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海外高层次创业人才或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不超过5年;
    3.必须从事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
    4.企业领导班子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企业员工队伍结构合理,科技人员占企业员工总人数的40%以上;
    5.企业开发能力较强,以自主开发或成果转化为主,技术水平较高,商品化、产业化前景较好,市场潜力较大。
    第九条 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毕业企业应当具备如下条件中至少一条:
    1.经科技行政管理等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或市科技(创新)型企业。
    2.有2年以上的运营期,经营状况良好 ,主导产品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和市场占有率,年技工贸总收入达500万元以上,且有10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和自有资金。
    培育期满不能“毕业”的孵化企业要限时退出孵化器。
    第十条 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成熟一家,认定一家。要求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向所在的县(市、区)、各市级功能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认定申请,经审核同意后,上报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情况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 符合认定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发文公告,授予“温州市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称号。
    第十二条 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每年对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进行绩效考核(考核细则见附件),对运行绩效突出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表彰,对连续2次考评不合格的,取消其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资格。
    第十三条 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情况实行半年报告制度。于每年的1月15日和7月15日前,各县(市、区)、各市级功能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将辖区内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上年度和当年半年度运行情况及相关统计报表报送给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

第四章 政策与措施

    第十四条 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每年从市科技专项经费中安排1000-2000万元,用于建立科技企业孵化器专项资金,支持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建设和发展。
    1. 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为在孵企业投资购置专业性仪器设备(含软件)及提供服务,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市本级给予投资额10%-30%的经费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2.对被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
    3.对年度考核成绩优秀、良好的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每家给予30-50万元的奖励;
    4.孵化企业在孵期间或毕业后1年内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相关孵化器奖励每家10万元。
    第十五条 经认定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按国家规定享受营业税、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四税减免”扶持政策。
    第十六条 对获得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专项资金和其它各类科技计划项目资助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其在孵企业,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府、各市级功能区管委会应给予配套资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对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它欺诈手段骗取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资格和资助的,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取消其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资格。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