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推进淘汰落后产能,促进节能减排工作,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意见》(温政发〔2011〕27 号)、《温州市“十二五”污染减排工作实施方案》(温政办〔2011〕136号)和《温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温委办发〔2011〕132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
市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从温州市工贸类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市财政局、市经信委按照各自职责共同管理。
第三条 补助对象
市区范围内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
第四条 补助条件
(一)合法建立的企业。
(二)所淘汰落后产能列入国家或省、市年度淘汰落后产能计划。
(三)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拆毁相关设备,并经验收合格。
第五条 补助标准
按所淘汰工艺设备设施现有价值5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所淘汰工艺设备设施的现有价值由市经信委委托中介机构评估认定,评估结果需公示,评估费用由专项资金安排支出。
第六条 申报程序和要求
(一)项目申请单位按当年市财政局、市经信委联合下发的通知要求,按照财政隶属关系向市、区(相关市属功能区)的经信、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关材料和凭证。
(二)各区(相关市属功能区)经信、财政部门收到申请,在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后,联合报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确定补助项目和资金额度,在媒体上公示。公示期满并按照规定程序经批准同意后,联合下达年度补助资金计划。
(三)年度补助资金计划下达后,市财政局将市财政承担的资金下拨给相应的区(相关市属功能区)财政部门。项目单位凭下达的文件,开具收据并到区(相关市属功能区)财政部门办理拨款手续。市本级项目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给项目单位。
(四)企业申报时需提供以下材料:资金申请表、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淘汰落后产能验收材料、所淘汰工艺设备设施的评估报告。
第七条 资金使用与管理
(一)有关单位收到补助资金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任何单位不得弄虚作假、伪造凭证,骗取补助资金。对违反规定的,除收回财政专项资金外,取消其今后3个年度申报各项财政扶持资金的资格,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逐步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跟踪和考评制度,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取得实效。市经信委、市财政局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督查,跟踪项目的进展情况,对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进行检查、评估,并形成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估报告报送市政府。各区财政和经信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单位的监督,按规定实施追踪问效,并每年将上年度的专项资金使用绩效报告报送市经信委和市财政
第八条 附则
(一)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到2013年底止。
(二)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经信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