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政府文件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温州市政府文件
温州市产业发展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人:kjhz 发布时间:2013/6/14 来源:匿名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推进和扶持产业公共平台建设,促进经济转型升级,根据《温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温委办发〔2011〕132 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      
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财政专项资金在市工贸类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
第三条 资金使用原则
(一)坚持规范管理的原则。规范资金使用程序,加强监督管理,公开、公正、公平的使用资金。
(二)遵循讲求绩效的原则。突出扶持重点优质项目,加强绩效评估。
第四条 资金使用方向和标准
资金用于市区范围内的以下几方面:
(一)行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行业公共服务平台创建工作的实施意见》(温政办〔2011〕83号)精神,对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学校、研究机构和企业等建立的研发、技术、设计、检测、信息、咨询、认证、培训、融资、展示等各种类型的行业公共服务平台,通过评价,评选出A、B、C三个类别。对首次评为A、B类别的平台给予财政奖励,同时,对A、B类的平台进行动态管理,每2年复评一次,复评达标的平台给予相应的奖励。B类平台经重新评定A类平台的,按两类平台奖励标准的差额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标准附后)。
(二)创业创新基地建设。经认定为市级创业创新基地的,按基地发展实际情况,给予基地承建或管理单位50至200万元的资金补助,用以公共设施建设、配套环境建设和招商引资活动。市区产业功能区和工业园区内固定资产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标准厂房,按年度投资额5%以内的比例给予业主单位补助,最高补助额不超过100万元。支持现代产业集聚和区域品牌建设,对在现代产业集群建设工作突出的企事业单位给予20万元奖励;对获得特色产业基地或行业区域品牌的市级行业协会(商会)给予5至10万元奖励。
(三)基础加工服务平台建设。对提升制造业关键环节的生产能力,为全市制造业生产服务的加工平台,设备投资超过300 万元以上的(含300万),按设备投资额的10%予以财政补助。
(四)工艺美术发展服务平台建设。大力培育与扶持工艺美术发展服务平台,促进传统工艺美术行业的传承与保护。对新建的工艺美术展示、宣传、研发、创作等公共服务平台,按总投资额的20%至3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每年开展优秀工艺美术发展服务平台或服务组织评选工作,对在工艺美术作品参展、行业人才培育、行业宣传、重点品种和技艺挖掘保护等方面突出的发展服务平台或服务组织给予20万至50万元奖励,经市政府批准用于重点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的其他支出。
(五)优秀市级行业协会(商会)奖励。对市本级经济类行业协会、商会、学会、联合会开展行业自律、规划调研、信息交流、行业培训、行业维权、经贸交流、品牌建设、技术创新、节能减排、公益活动等公共服务工作进行扶持。通过评价后,对工作突出、成效明显的行业协(商)会,按会员规模和评价情况, 每年评选10家市行业优秀行业协(商)会,给予每家5万元以内的奖励补助。
(六)经贸交流活动。由市政府或经信部门统一组织参加的国内(不含本地)重点展会,按展位费50%给予参展企业补助。由市政府或经信部门举行的经贸交流活动,举办活动费用按有关规定编制经费预算,经审核报批后,由专项资金安排支出。由市政府或经信部门主办,委托企业、协会等具体承办的公益性经贸交流活动,通过政府采购程序确定承办单位,经费按采购合同价格执行。
(七)应急医药(药物)储备。对市本级国有或国有控股的医药企业,承担市下达的应急医药储备任务所需资金,给予6%以内贴息补助。
(八)产业转型升级课题研究和规划编制。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有关产业转型升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传统产业改造提升、工业发展规划和预警战略研究、工业化和信息化融合等研究课题以及相关产业规划编制经费。行业公共服务平台、优秀行业协会(商会)、创业创新基地等评价认定办法由市经信委和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五条 资金申报程序和要求
(一)项目申请。项目申请单位按当年市财政局、市经信委联合下发的通知要求,向市、区(相关市属功能区)的经信、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关材料和凭证。
(二)项目审核。各区(相关市属功能区)经信、财政部门收到申请,在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后,联合报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专家对市、区两级申报项目进行评审,确定补助项目和资金额度,并报市政府审核。
(三)项目公示。补助项目审定后,在市有关媒体上公示。
  (四)资金划拨。公示期满并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同意后,联合下达年度补助资金计划。年度补助资金计划下达后,市财政局将市财政承担的资金下拨给相应的区(相关市属功能区)财政部门。项目单位凭下达的文件,开具收据并到区(相关市属功能区)财政部门办理拨款手续。市本级项目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给项目单位。
第六条 监督管理
(一)有关单位收到补助资金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任何单位不得弄虚作假、伪造凭证,骗取补助资金。对违反规定的,除收回财政专项资金外,取消其今后3个年度申报各项财政扶持资金的资格,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逐步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跟踪和考评制度,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取得实效。市经信委、市财政局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督查,跟踪项目的进展情况,对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进行检查、评估,并形成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估报告报送市政府。各区财政和经信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单位的监督,按规定实施追踪问效,并每年将上年度的专项资金使用绩效报告报送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
第七条 附则
(一)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到2013年底止。
(二)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经信委负责解释。
 
 附 件
 
行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奖励标准
 

 

平台类型
首次认定奖励标准(万元)
复评奖励标准(万元)
A类平台
B类平台
A类平台
B类平台
研发、技术
60
40
30
20
检测
60
40
30
20
信息
40
30
30
20
咨询、认证
40
30
30
20
培训
40
30
30
20
融资
40
30
30
20
展示
30
20
20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