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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家科技惠民计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15-11-12 来源:匿名

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委)、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组织实施国家科技惠民计划,加强科技惠民计划规范和科学管理,根据科技部、财政部《科技惠民计划管理办法(试行)》(国科发社〔2012〕127号),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制定了《浙江省国家科技惠民计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浙江省财政厅

2013年5月13日

 

浙江省国家科技惠民计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组织实施国家科技惠民计划(以下简称惠民计划),实现惠民计划科学规范管理,根据科技部、财政部《科技惠民计划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惠民计划坚持面向基层,依靠科技进步与机制创新,加快社会发展领域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应用。通过在基层示范应用一批综合集成技术,推动一批先进适用技术成果的推广普及,提升科技促进社会管理创新和服务基层社会建设的能力。

第三条惠民计划资助范围主要包括人口健康、生态环境、公共安全、城镇发展等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联系的科技领域,重点面向基层开展先进适用技术综合集成与示范,以及具有导向作用的先进技术成果转化应用,提升技术的实用性和产业化水平,推动先进适用技术在基层的转化应用。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共同组织实施的国家科技惠民计划项目。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惠民计划的总体部署和协调。负责惠民计划项目的组织实施、经费管理、考核监督等工作;负责项目实施方案的评审论证,择优向科技部、财政部推荐基层申报的项目实施方案;负责集成科技资源,协调落实相关政策、资金等保障条件;项目验收通过后,负责制定项目实施成果推广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惠民计划相关的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参与惠民计划项目的评审论证、组织协调、监督实施和考核验收等工作;协调推动本领域(行业)相关技术成果与成功经验的推广普及。

第七条设区市科技局、财政局及相关业务部门在项目的征集遴选、组织实施、监督管理、考核验收和成果推广中,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

第八条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基层组织单位)负责本地区惠民计划项目实施方案的组织编制、申报、评审论证和实施管理,择优推荐基层惠民计划项目;负责项目承担单位的遴选;负责编报惠民计划年度实施报告等。基层科技主管部门是项目实施管理的责任主体。

第九条项目承担单位在基层组织单位的领导和协调下,负责编制项目实施方案;依据上级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完成规定的目标和任务。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条惠民计划优先支持范围:

(一)人口健康领域。优先支持体育运动康复器材、医疗器械、临床医疗和转化医学、生殖健康、民族医药、远程医疗等技术的转化应用。

(二)生态环境领域。优先支持生态治理与恢复、大气等污染控制、饮用水保障、污染土壤治理、垃圾与污泥处理、以及城镇绿化与园林建设,宜居建筑、新能源利用、节能环保等技术的转化应用。

(三)公共安全领域。优先支持食品安全检测预警、重大自然灾害监测预警、重大生产事故预防、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等技术的转化应用。

(四)社会事业等相关民生领域。

第十一条优先支持国家级和省级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示范区)组织申报惠民计划项目。

第十二条设区市科技局,会同财政局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根据惠民计划申报要求,积极组织辖区内县(市、区)进行项目统一申报。

第十三条基层组织单位组织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确定项目承担单位,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方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科技发展规划的方向和部署;符合优先支持领域和范围;主要技术成果选自科技成果目录指南;技术所有方与用户的权益和责任明确。

(二)项目实施方案完整,体现整体设计、协调推进;项目目标明确、任务具体,技术指标可考核。除中央、省级财政资金外,县(市、区)配套资金和其他来源资金确保落实到位。

(三)项目实施机制可行,政产学研用结合紧密,管理措施科学规范。建立由基层政府领导担任组长的领导小组,加强对项目实施的协调组织领导;建立由技术专家、用户、管理者参与的项目实施专家组,对项目提供技术和管理咨询。

(四)项目实施的示范作用明显,具有明确的成果用户和受益人群;项目实施成果在本地区推广应用的措施明确。

第十四条项目承担单位结合本地区需要和技术发展现状按要求编制项目实施方案。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浙江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等,应当长期从事本领域业务或研究工作,具有良好的项目实施条件。

(二)能够充分发挥产学研用联合的优势,突出用户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作用。鼓励用户优先作为项目承担单位的牵头单位。

(三)能够调动相关资源开展工作,并具有行之有效的技术成果展示和推广条件。

第十五条基层组织单位对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可行性论证后,将修改完善后的项目实施方案以及基层人民政府出具的推荐函,正式行文向市科技局、财政局报送。市科技局、财政局根据规定的项目推荐要求和项目限额,正式行文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报送。

第十六条省科技厅、省财政厅会同相关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项目实施方案的评审论证工作。根据科技部、财政部项目推荐要求,结合评审结果,择优限项向科技部、财政部报送项目实施方案。

第十七条省科技厅、省财政厅依据科技部立项批复,组织修改项目实施方案,明确与基层组织单位、项目承担单位的责任和权益,各方签字盖章后,报科技部审核备案。基层组织单位按照修改后的项目实施方案和有关要求,组织项目承担单位具体落实,协调基层相关资源共同推进。

第十八条基层组织单位每年按时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报送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并抄送市科技局、财政局。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对项目实行动态管理,每年按时向科技部、财政部报送惠民计划项目实施方案的年度执行情况综合报告,并抄送相关中央级业务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省科技厅、省财政厅配合科技部、财政部监测与评估项目实施方案执行情况。

第二十条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将科技惠民工作作为我省促进民生科技工作的重要任务,并对批复立项的惠民计划项目在省级科技计划中予以优先支持。

第四章  验收考核

第二十一条项目任务完成后,基层组织单位在一个月内向省科技厅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项目总结报告、用户使用报告、财务审计报告等验收材料。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在组织完成项目财务验收后,遴选成立由技术、用户、管理等多方参与的项目验收组,通过审查验收材料、现场考察、会议质疑等程序,形成项目验收意见。项目验收意见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

(一)项目实施方案确定的目标和任务已基本完成、经费使用合理的,通过验收。

(二)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验收不予通过:

1.没有达到项目主要考核指标;

2.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

3.实施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

4.无正当理由且未经批准,超过规定的执行期限半年以上仍未完成项目任务;

5.经费使用存在严重问题。

第二十二条省科技厅在项目验收结束后1个月内,将验收意见通知基层组织单位。未通过验收的,基层组织单位应在接到通知的3个月内,组织项目承担单位进行整改,在基本达标后再次提出验收申请。仍未通过验收且无正当理由的,基层组织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及相关负责人3年内不得承担惠民计划项目。

第二十三条基层组织单位要建立覆盖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电子、音像、文字、数据等材料档案,连同项目验收意见、项目总结报告、用户使用报告、财务审计报告等验收材料报送省科技厅、省财政厅,为其制定项目实施成果推广方案提供基础材料。在项目通过验收的3个月内,基层组织单位将项目验收材料及项目实施成果推广方案报送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第二十四条项目验收后,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及时将项目实施成果及经验报送相关中央级业务主管部门。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成果的推广方案,也可从科技成果目录中遴选其它新的技术成果充实推广方案,明确推广目标、推广范围、推广主体及保障措施,推广方案实施时间一般为3年以上。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按照推广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成果在本地区的推广应用。

第二十五条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积极配合科技部、财政部对通过验收的惠民计划项目开展年度抽查工作和项目实施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十六条项目涉及的知识产权等问题,严格按照《科学技术进步法》及有关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项目如涉及保密事项,要按照国家有关保密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