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科技局、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企业专利工作,加快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具备市场竞争优势的知识产权领军企业,实现知识产权强企的发展目标,根据《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9490-2013)和国家、省知识产权局有关知识产权(专利)示范企业培育工作的要求,现将修订后的《温州市专利示范企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温州市专利示范企业申报表
2.温州市专利示范企业复核表
温州市科学技术局
2015年5月21日
温州市专利示范企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企业专利工作,加快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具备市场竞争优势的知识产权领军企业,实现知识产权强企的发展目标,根据《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9490-2013)和国家、省知识产权局有关知识产权(专利)示范企业培育工作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单位。
第三条 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负责温州市专利示范企业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各县(市、区)科技局负责本区域内专利示范企业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申报市专利示范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建立专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并明确1名副总经理以上领导主抓知识产权工作。
(二)企业重视知识产权人才培养,配备1名以上知识产权(专利)管理专业的专职人员。
(三)企业重视贯彻实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按照标准要求建立系统规范、科学有效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四)企业近三年拥有有效的各类专利15件以上或有效发明专利4件以上或国外发明专利2件以上。
(五)企业从事领域符合温州技术和产业政策,经营状况良好,其中专利产品年销售额3000 万元以上,专利产品年销售额占总销售额50%以上。
(六)企业近三年无制造和销售假冒产品,无恶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
第五条 申报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温州市专利示范企业申报表(见附件2);
(二)企业专利工作概况,内容包括企业概况与发展规划、知识产权(专利)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及宣传培训情况等;
(三)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建立并有效实施和持续改进的证明材料。
(四)有效专利证书或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授权通知书。受让或许可实施的专利提供相应法律文书。
(五)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以上申报材料采取网上与纸件两种方式同时提交。申报企业须注册登录“温州市科技项目管理系统”(http://kjxm.wzkj.gov.cn),按照“申请项目->申请新项目->专利类项目”顺序选择对应的申请项目,填写申报表和上传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保存提交后打印纸质材料。电子件和纸质材料(一式一份)均由县(市、区)科技局审核后统一提交给中国(温州)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窗口受理(市本级单位可直接提交)。
第三章 认定管理
第六条 市专利示范企业每年组织认定一次,示范期三年,对首次认定为市专利示范企业的,由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授予“温州市专利示范企业”称号并给予适当奖励。
第七条 对市专利示范企业实行动态管理。由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每三年对其进行一次复核。凡复核时不符合第四条所列基本条件的,取消“温州市专利示范企业”称号。
第八条 企业在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或采取其他不当手段影响认定工作的,经调查确认后,将取消其申报资格;已认定的,予以撤销,收回已发放的奖励经费和铭牌,并在三年之内不再受理其申报认定为市专利示范企业。
第九条 市专利示范企业经营范围变更、合并、分立或移址的,应向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报告;需要保留“温州市专利示范企业”称号的,需重新申报认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之前发布的有关市专利示范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