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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温州)激光与光电科技企业孵化器企业机构入驻管理办法
发布人:kjhz 发布时间:2013-6-14 来源:匿名
第一章
第一条为鼓励激光与光电产业优秀初创型企业(项目)及机构入驻中国(温州)激光与光电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创新园),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中国(温州)激光与光电产业集群的建设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温州)激光与光电科技企业孵化器是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基地,主要是为拥有激光与光电领域高新技术成果的创新企业和项目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降低创业成本和风险,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企业家。
第三条激光与光电科技企业孵化器重点发展以下高新技术及产品,并着力推进其产业化进程。
(一)激光器件与应用设备技术及其产品;
(二)光电能源技术及其产品;
(三)半导体照明技术及其产品;
(四)光通信技术及其产品。
第二章入驻条件
第四条入驻条件。
(一)入驻企业(项目)应在所在地进行工商税务注册登记。,
(二)申请入驻的企业(项目)其产品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集群规划的要求,产品的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以上。入驻的大院名校、科研院所、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技术转移中心、检测中心、中介机构等应具有提供较高技术服务的能力。
(三)鼓励国内外领军人才、创新团队带项目入驻孵化器。
(四)鼓励产业链所必需的小而精、小而专、小而特的关键配套企业入驻孵化器。
(五)企业负责人熟悉行业和技术发展情况,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第三章入驻程序
第五条入驻程序。
(一)申请入驻的企业(项目),向孵化器创业服务管理机构
(以下简称管理机构)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入驻申请书;
2.科技创业者、创办单位和主要人员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等;
3.项目可行性报告;
4.项目技术证明材料(技术成果鉴定证书、专利证书、查新报告等);
5.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其他所需的材料。
(二)由管理机构组织专家组考察初审后,报所在地管委会批准。对符合入驻条件的企业(项目)与管理机构签订入驻合同,,到所在地相关部门办理工商税务注册登记手续。
第四章考核与管理
第六条考核与管理。
(一)入驻企业、机构及科技创业者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合法经营。
(二)入驻企业、机构及科技创业者应当遵守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自觉配合工作。
(三)入驻年限。入驻企业孵化期从签订培育合同之日起开始计算,一般为 3 年,可提前结束孵化。孵化期满后,原则上应落户在激光与光电产业基地。孵化期满仍未达到毕业标准的孵化企业(项目),如确需延长孵化期限的,应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和批准后,可以延长孵化期限,但延期不超过 1 年。
(四)考核管理。对孵化企业(项目)每半年进行一次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孵化企业(项目),及时反馈考核意见,帮助企业分析原因,寻找对策。连续二次考核不合格或累计三次考核不合格的孵化企业(项目),管理机构有权终止孵化,企业(项目)须在三个月内迁出。
(五)孵化成功的企业(项目),应当向管理机构提出毕业申请,由管理机构根据孵化毕业标准进行验收合格后准予毕业。对按期或提前毕业的优秀企业,符合用地条件的按规定程序给予优先安排用地。孵化毕业标准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六)有以下情况的企业,管理机构有权终止入驻合同,责令其在规定时间内退出。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行为,受到有关部门追究的;
2.超出规定的孵化培育范围,从事和激光与光电领域无关的研发和生产经营活动的;
3.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利益的;
4.违反本办法和不履行入驻合同的。
第五章
第七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