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中国(温州)激光与光电产业集群建设,提升温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水平,优化各功能区产业结构,大力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促进温州城市、经济、社会转型发展,根据科技部有关文件及省部市共建中国(温州)激光与光电产业集群的要求,结合温州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创新平台建设,增强自主创新能力
(一)加快激光与光电产业集群起步区建设。在温州高新区、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瓯江口新区规划建设 5 平方公里起步区,其中温州高新区 1 平方公里、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瓯江口新区分别为 2 平方公里。加快瓯江口新区科技创新园建设,重点建设中国光电大厦、中国(温州)光电研究院、研发总部大楼、人才公寓及工作、生活配套设施等项目,打造国内一流的激光与光电产业创新高地。
(二)鼓励国内外激光与光电技术领域研发实力强的高校和科研单位在温州设立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产学研合作基地、检测中心、技术转移中心或联合共建浙江光电技术研究院等创新服务平台。对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
中心等研发服务机构的,分别给予 1000 万元、500 万元、300 万元的补助支持,并优先安排科研项目。对国内外行业知名研究机构在温州设立分支机构的,免费提供办公及专家居住场所,并按不同规模与实力,给予 20 至 100 万元的入驻经费补助。入驻后,年度考核业绩为优秀、良好、合格的再给予 50 万元、30 万元、20 万元的奖励。
(三)鼓励行业骨干企业、关键配套企业与大学、科研院所组建产业创新联盟,开展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制定行业技术标准,对创新联盟申报的重大项目,科技等部门优先给予立项。
(四)支持温州医学院、温州大学等本市高校调整学科布局,加强学科力量,参与创新平台建设。鼓励集群骨干企业参与创新平台建设。
二、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强化人才智力保障
(五)鼓励国内外激光与光电技术领域领军人才、专家学者、创新团队、高层次人才带项目或到企业参与激光与光电产业集群建设。创新团队带项目来温州中试转化并创办科技型企业的,根据领军人才及团队创业背景及所带项目的技术领域、技术水平、投资规模、市场潜力等情况,提供 200 至 2000 万元的启动资金补助,并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鼓励企业引进国内外领军人才、创新团队,对签订 5 年及以上工作期限的,优先给予安排人才公寓或保障房,对主持申报项目优先立项。
(六)鼓励创新平台、企业加强各类人才引进和培养。对引进的本科及以上人才,按不同学历层次,优先提供面积不等的人才公寓和保障房。对从海外引进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优先推荐申报《温州市“580 海外精英引进计划”。》
(七)加强各类技术和管理人才的培训。每年组织集群企业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参加相关的管理培训和技术交流活动。鼓励本地院校加强专业师资力量,设置激光与光电技术相关专业,加快光电领域本科及高职人才培养。
(八)加快人才公寓及生活教育配套设施建设,为引进人才提供住房、生活和子女教育配套保障。到 2015 年,建成可供使用住房 1800 至2000 套。
三、加强重大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提升产业技术水平
(九)设立若干科技专项支持行业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凡被列为重大项目的,给予 100 至 300 万元的科技经费资助;被列为重点项目的,给予 50 至 100 万元的科技经费资助。
(十)积极鼓励企业、科研单位、创新平台申报承担国家、省级科技项目,促进技术开发和成果转化。凡被列为国家、省级各类科技项目的,市财政按要求给予匹配支持。
(十一)加强示范工程建设,加快培育应用市场。参照国家有关部门设立示范工程做法,设立温州市能源合同管理示范工程,优先采购集群企业产品,并支持、鼓励企业申报国家示范工程项目。
(十二)支持企业、科研单位参与国际学术技术交流、产品展示展销等活动,及时获取技术、产品和行业发展信息,保持技术领先优势。
四、加强大企业与关键配套企业的引进和培育,提升产业集群竞争力
(十三)围绕构建产业链,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吸引外部生产要素进入温州,形成龙头企业主导、中小企业配套、上下游产业合理布局、有序发展的良好局面。对引进的国内外激光与光电行业龙头企业和关键配套企业要优先给予供地,重大或特殊项目引进实行“一事一议”。
(十四)加强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各地要加强激光与光电孵化器建设,设立激光与光电孵化器种子基金,用于孵化企业的培育,促进成果转化,积极引进激光和光电相关的初创企业入驻激光与光电孵化器。科技型中小企业可以购买或租用标准厂房,也可先租后购,其中租用园区提供的标准厂房和办公研发用房,前 2 年免收租金,后 3 年按园区厂房和办公研发用房租金标准的 50%收取。企业达到一定规模的,可优先购买标准厂房,按当时土地价格收取出让金和建筑成本费等。对引进的行业龙头骨干企业或关键配套企业,自投产之日起 2年内上缴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市级以下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资金奖励用于扶持企业发展。年后再给予 3 年的地方留成2部分的 50%的等额财政资金予以奖励补助。
(十五)鼓励龙头骨干企业加快发展。对龙头骨干企业申请工业用地的,各功能区要优先予以安排。支持鼓励龙头骨干企业牵头组建行业创新联盟。鼓励龙头骨干企业建立技术中心或企业研究院,对被认定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企业研究院、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
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市级企业技术研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分别给予 200 万元、万元、万元和 20 万元的资金补助。10050
(十六)积极培育和优先推荐符合条件的激光与光电企业上市。凡上市企业,按照《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温政发〔2011〕20 号)的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十七)鼓励园区现有企业转型升级,对于转向激光与光电产业研发生产及创新平台建设的企业,优先享受“优二兴三”的鼓励政策。
五、加强创业服务与投融资体系建设,提升集群综合服务能力
(十八)鼓励引进和培育一批管理规范,服务优良,职业化、专业化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经认定的市级以上重点科技中介服务组织,入驻政府投资建设的孵化器或创新园的,其租金实行二免三减半政策。对在服务集群发展中有突出贡献的科技创业机构,市科技部门要予以奖励。
(十九)各级相关部门要加大对集群企业的帮扶力度,帮助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引进科技成果,解决技术难题,引进创业资本和创新人才。
(二十)加大市财政投入力度。从 2012 年起,市财政每年在科技经费中追加安排 5000 万元,设立激光与光电产业集群建设专用经费,用于本实施意见相关的补助、奖励、配套资金的落实,不足部分在其它科技经费中安排。
(二十一)鼓励外部专业创投、风投等科技金融服务机构在园区设立分支机构,对入驻政府建设的孵化器或创新园的,其租金实行二免三减半政策。
(二十二)争取设立温州科技银行,成立风险投资公司,建立风险投资基金,创投引导基金,引导民间资本参与集群建设。完善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信用担保体系,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促进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
六、加强组织保障,营造良好集群发展外部环境
(二十三)加强组织体系建设。市政府建立中国(温州)激光与光电产业集群建设工作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各有关部门参与,研究解决集群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做好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各相关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小组和办事机构,明确职责分工,落实目标任务,形成发展合力。
(二十四)加强服务提高效率。设立企业服务窗口,着力打造一流政府公共服务平台。对重大项目引进落实专人跟踪服务,为其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提供“全方位、一站式”的优质、高效服务,提高办事效率。
(二十五)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依法保护知识产权所有者的权益。鼓励发明创造,鼓励科研机构、企业制定并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加强专利的申请、利用和保护。
(二十六)提升集群质量和品牌。大力实施质量强市和品牌带动战略,强化企业标准、质量和品牌意识,加大宣传推介和行政执法力度,着力将企业品牌、产业品牌、集群品牌升级为城市品牌,切实维护集群品牌形象。争取举办中国(温州)国际激光与光电博览会。
(二十七)狠抓政策督查和落实。全面落实国家、省、市制定的各项扶持企业发展和集群建设发展的优惠政策,切实解决人才引进、平台建设和企业发展中的关键问题,加大政策措施推进力度,加强政策实施效果的检查和评估,不断完善政策体系,营造良好的集群发展外部环境。
七、其他
(二十八)对引进具有重要作用的领军人才、创新团队、重大项目和龙头骨干企业、产业链关键配套企业等,可按照市政府“一事一议”政策执行。
(二十九)本意见由市集群办(市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三十)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