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政府文件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温州市政府文件
温州市工业设计基地建设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人:kjhz 发布时间:2013-6-14 来源:匿名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推进我市特色工业设计基地建设,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特色工业设计基地建设加快块状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1〕81号)和《温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温委办发〔2011〕132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
工业设计基地建设财政专项资金在市工贸类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
第三条 使用对象
市区范围内的省级特色工业设计示范基地和市级特色工业设计基地,优先满足省级特色工业设计示范基地建设和入驻企业相关补助、奖励需要。省级特色工业设计示范基地由省主管部门认定。市级特色工业设计基地由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认定。
第四条 使用重点和标准
(一)对特色工业设计基地建设管理的补助。被认定为省级特色工业设计示范基地,并完成年度工作目标的,给予建设管理单位100万元奖励;被认定为市级特色工业设计基地,并完成年度工作目标任务的,给予建设管理单位50万元奖励。
  (二)对基地入驻企业场租的补助。工业设计企业(机构)及工业设计配套服务机构入驻省级特色工业设计基地和市级特色工业设计基地的,经主管部门认定后,按每平方米每月20元给予补助,实际租金低于补助标准的,按实际租金进行补助。
(三)对优秀工业设计企业(机构)的奖励。每年度对工业设计企业(机构)进行评价,评选一批设计成果多、成果转化效果好的优秀工业设计企业(机构),给予设计服务交易额2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四)对工业设计优秀作品的奖励。结合我市工业产业现状,每年选择设计主题,评定一批年度最佳设计产品,予以表彰并给予每个获奖产品给予2万元以内奖励。对工业设计人员的设计产品(作品)获IF设计大奖、红点奖(red dot)、IDEA工业设计优秀奖等国际知名工业设计大奖的,给予个5万元以内一次性奖励;获中国创新设计红星奖、中国企业产品创新设计奖、光华龙腾设计创新奖等国家著名工业设计大奖,以及国家和省工业设计主管部门评定的工业设计大奖的,给予个人3万元以内一次性奖励。以上奖项单个作品奖励不重复享受。
(五)对工业设计服务平台建设的补助。省市特色工业设计基地建设工业设计数据查询系统、快速成型、需求发布、设计对接、交易合同备案、知识产权服务、电子商务、交流展示等公共服务平台,按项目固定资产(不包括基建部分)投入的50%给予补助,单个平台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六)对组织工业设计相关活动的奖励。省市特色工业设计基地举办工业设计成果展、设计竞赛以及国内外交流活动的,按活动举办费用的50%给予活动承办单位奖励。其中举办费用包括场租、布展、宣传等费用。
(七)其他重大项目,报市政府同意后,另行给予财政支持。
第五条 申报程序和要求
(一)项目申请单位按当年市财政局、市经信委联合下发的通知要求,按照财政隶属关系向市、区(相关市属功能区)的经信、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关材料和凭证。其中基地入驻企业场租补助项目由基地经营管理单位统一汇总申报。
(二)各区(相关市属功能区)经信、财政部门收到申请,在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后,联合报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确定补助项目和资金额度,在媒体上公示;公示期满并按照规定程序经批准同意后,联合下达年度补助资金计划。
(三)年度补助资金计划下达后,市财政局将资金下拨给相应的区(相关市属功能区)财政部门。项目单位凭下达的文件,开具收据并到当地财政部门办理拨款手续。其中,市本级项目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给项目单位。
第六条 监督管理
(一)有关单位收到补助资金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任何单位不得弄虚作假、伪造凭证,骗取补助资金。对违反规定的,除收回财政专项资金外,取消其今后3个年度申报各项财政扶持资金的资格,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责任。对依法判定为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设计企业不予奖励和补助;同时接受监察和审计部门依法开展的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
(二)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跟踪和考评制度,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取得实效。经信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督查,跟踪项目的进展情况,对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进行检查、评估。资金使用单位每年将上年度的专项资金使用绩效报告报送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
第七条 附则
(一)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到2014年底止。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经信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