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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的意见
发布人:kjhz 发布时间:2013-6-14 来源:匿名
温政发〔 2012 〕10 号
根据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高〔2010〕68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5〕38号)、《浙江省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浙科发高〔2009〕178号)精神,现就加快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建设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孵化器建设与发展的重要性
  孵化器是面向科技创业者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高新技术项目产业化服务机构,其中心任务是转化科技成果,培育高端的、前瞻性的、具有带动作用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科技企业,培养科技企业家。孵化器是科技与经济结合的有效载体,已成为各地政府推动科技、经济持续发展,促进社会进步的重要源泉。加快孵化器建设与发展对我市优化产业结构、转变发展方式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落实“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科技工作方针,大力推进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大平台、大产业、大项目建设,促进城乡统筹、区域统筹、陆海统筹和经济社会统筹的要求,把孵化器建设作为推进科技创新、培育高新技术与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重要抓手,为加快推动我市经济转型升级发挥积极作用。
  (二)基本原则:以体制和机制创新为突破口,遵循“突出政府引导、优化政策环境、加强宏观管理、注重分类指导”的建设原则,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围绕重点产业和工业园区新建一批有特色、专业化孵化器,打造以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为核心的孵化服务能力,推动建立投资主体多元化、运行机制多样化、组织体系网络化、创业服务专业化、服务内容国际化的孵化服务体系,形成孵化器可持续发展机制,进一步推动我市孵化器发展。
  (三)目标任务:以“增加数量、扩大规模、丰富形式、提升能力、服务产业”为目标,到2015年,全市正式投入运行的孵化器达15家以上,力争建成省级以上孵化器6家以上,建成国家级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3家以上;鼓励各类孵化器与加速器、人才公寓建设结合,建成孵化器总面积100万平方米以上。
  三、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全力推进孵化器建设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大对孵化器建设的投入力度,特别是温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开发)区、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瓯江口新区,要把孵化器建设列为“十二五”期间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促进转型升级的重大平台建设项目;市本级每年从市科技专项经费中安排1000至2000万元,区级从科技专项经费中安排500至1000万元,县(市)每年可以从本级的科技专项经费中切出不低于预算总额20%的比例,重点用于支持孵化器公共科技服务平台建设、设立种子资金、日常运行管理经费补助和奖励以及支持在孵企业的科研项目补助。
  (一)市级孵化器为在孵企业投资购置专业性仪器设备(含软件)及提供服务,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市本级给予投资额10%至30%的经费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二)对被国家科技部、省科技厅、市科技局等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孵化器的,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
  (三)对年度考核成绩优秀、良好的市级以上孵化器每家给予30至50万元的奖励;
  (四)孵化企业在孵期间或毕业后1年内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孵化器奖励10万元。
  四、加大政策优惠力度,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
  (一)建立健全政府主导下的多元化投入机制。一方面政府要加大财政投入,建设一批孵化器;另一方面要积极引导各类非政府组织、企业和自然人利用社会资金、闲置场地参与孵化器建设。特别是在实施城市“优二兴三”政策时,要引导将退出的空间更多地用于孵化器建设,并鼓励、支持各类投入主体与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大中型企业联合共建孵化器。
  (二)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孵化器新建和扩建项目用地,优先安排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由财政资金为主投资的孵化器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用地,可实行有偿使用出让或按社会公益科研机构类项目办理划拨,涉及城建等有关规费,报经相应权限机关批准后予以减免。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可依照国家规定享受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等优惠政策。由各类非政府组织、企业和自然人等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经认定为市级以上的孵化器,由当地财政给予相应的补助。
  (三)对从事国家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对于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的所得,可按有关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经认定的新办软件产业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和所得税优惠政策。
  (四)鼓励盘活存量房地产资源,用于孵化器建设。利用现有厂房、仓储用房等存量房产资源,用于各类孵化器建设,不涉及重新开发建设的,经市、县(市、区)政府批准,在土地性质不改变的前提下,可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其土地收益金收取(区)按市有关中心城区功能转变和产业结构优化规定执行。期限届满,可以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各县(市)可参照实行。
  (五)对现有厂房、仓储用房等存量房产,涉及出租部分,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当地市场情况,分别制定房屋租赁租金指导价。
  (六)市本级以及温州高新技术园(开发)区、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瓯江口新区的孵化器建设,可按照《温州市重大产业项目“一事一议”实施办法》执行。
  五、统一认识,强化责任,努力营造孵化器建设与发展的良好环境
  (一)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转变职能,改进作风,强化服务。要进一步深化审批制度改革,简化审批手续。允许以孵化器为单位,统一向有关部门办理在孵企业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及管理事项,努力营造有利于孵化器及在孵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二)发改、科技、财政(地税)、规划、国土、工商、国税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在科技攻关、平台建设、工商注册、税收减免、土地规划等方面给予扶持。市科技局负责制定全市孵化器建设规划,加强宏观管理、指导,制定出台市级孵化器的认定和管理办法,开展市级孵化器认定、考核工作,强化孵化器的能力建设;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孵化器建设的专项资金和各类财政支持政策;税务部门要根据国家《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1号)的精神,对符合条件的市级孵化器,实施免(减)征营业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等优惠政策;规划、国土等部门要在孵化器建设的土地征用、房屋建设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
  (三)县(市、区)政府要把孵化器建设纳入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引导和支持特色工业园区、企业及其它机构围绕本地重点产业,创办多种形式的孵化器。有条件的县(市、区)应设立孵化器专项资金,制定本级孵化器建设的认定管理办法和相关扶持政策。
  (四)鼓励国内外科技领军人才、专家学者、创新团队等高层次人才带成果、带项目到孵化器进行中试转化、创办企业。对签订5年以上长期工作合同的,给予优先安排人才公寓或保障房,对主持申报的科技计划项目给予优先推荐与立项;对引进的本科以上人才,按不同学历层次,提供面积不等的人才公寓和保障房;对从海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推荐申报《温州市“580海外精英引进计划”》和中央、省“千人计划”。
  (五)加大考核和奖励力度。市委、市政府将把各地孵化器建设情况,列进党政领导科技进步目标责任制考核的指标之中。
  (六)鼓励风险投资机构、民间资本通过股权投资等形式,参与孵化器建设;鼓励设立多种形式的孵化种子基金,增强对在孵企业的投融资服务。对在孵企业的高新技术孵化项目(产品),因开发失败而导致股权投资损失,符合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条件的,可以申请资产损失税前扣除。
  (七)加强孵化器及在孵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积极组织开展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活动,引导孵化器及在孵企业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加大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力度,维护孵化器、在孵企业及创新创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帮助孵化器及在孵企业建立知识产权申请联系制度,对在孵企业及创新创业人员申请有关专利的,应按有关规定给予财政专项补助;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或在孵企业,应积极推荐其成为国家或省、市专利试点示范企业。
  (八)鼓励科技中介机构参与孵化器建设,积极引进专利代理、财务管理和科技中介进驻各类孵化器,开展相应服务;各类孵化器要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律和要求,建立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运行机制,通过各种途径和手段不断完善服务功能,增强服务能力,拓展服务范围,为在孵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本意见由温州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并出台相应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和考核奖励实施细则。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一二年一月二十日
  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抄: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